自105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且房屋、土地符合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持有2年以內的條件者,其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為了讓營利事業能快速及輕鬆地瞭解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南區國稅局特別重點式的整理了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以房屋、土地的取得時間來判斷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新制),或是現行課稅規定(以下簡稱舊制):
因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105年出售房屋、土地會有新、舊制並行的情形,該局特別指出簡單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的方式。
(一)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者,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新制。
(三)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者:
1、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適用舊制。
2、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者,則適用新制。
二、新制的課稅方式及稅率: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其課稅方式與稅率,該局以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或是在我國境外簡要說明如下表:(詳附表1)
三、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課稅稅基計算如下表,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詳附表2)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制於105年正式上路,適用新制者,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且土地增值稅也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但若屬適用舊制之免稅土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規定,土地增值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9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