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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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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將加強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自105年01月01日起,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因此,小規模營利事業(俗稱小店戶)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即涉有應予處罰情事。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自105年1月1日)起,若經查獲購買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將依稅捐稽徵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以儘早養成取具及保存進項憑證習慣。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日期:2015-10-28  點閱次數: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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