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可選定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但選定結果並不表示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因該二者之法令規定適用條件、申請期限及稅率皆不相同,並不會因為選定課徵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後,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
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二者之差異,該部彙整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稅率、要件及申請期限等比較如下表: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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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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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自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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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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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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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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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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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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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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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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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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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或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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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實際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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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辦竣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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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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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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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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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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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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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 300 m²
非都市土地: 700 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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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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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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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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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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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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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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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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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或次月起適用(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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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前申請全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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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受1處之限制。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適用之稅率,依各縣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
則規定從當月或次月起改課。
新聞稿聯絡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薛股長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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