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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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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不等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

 

財政部表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可選定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但選定結果並不表示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因該二者之法令規定適用條件、申請期限及稅率皆不相同,並不會因為選定課徵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後,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
 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二者之差異,該部彙整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稅率、要件及申請期限等比較如下表: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差異
項目
房屋稅「自住房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
1.2%
2‰
限制條件
用途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居住或設籍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實際居住使用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辦竣戶籍登記
處所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註1)
面積
不限
都市土地: 300 m²
非都市土地: 700 m²
房屋
產權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申請期限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適用起日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註2)
9月22日前申請全年適用

 

註: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受1處之限制。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適用之稅率,依各縣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
      則規定從當月或次月起改課。

 新聞稿聯絡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薛股長翠香
 聯絡電話:02-23949211分機261

 


發布日期:2015-10-29  點閱次數: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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