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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稅基礎申報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預計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新制採分離課稅方式,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該就一般買賣案件課稅基礎(即稅基)做說明,以利民眾參考申報。
一、稅基=收入–成本–相關費用-土增稅漲價總數額
二、收入:出售房地之成交價額。但個人未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
三、成本:購置房地之成交價額、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但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四、相關費用: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但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5計算其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期間(即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及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提醒,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均應適用新制課稅,新制經由上述說明計算出課稅基礎後乘上適用稅率,不論有無獲利,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發布日期:2015-11-03  點閱次數: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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