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受理之檢舉案件,部分以新聞、網路、報章雜誌或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捐,因非屬檢舉之具體事證,檢舉人仍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為避免稽徵機關以檢舉為由,隨意啟動調查,財政部頒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供各級稽徵機關一致性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交易明細、物流單據、合約書及付款證明等。倘檢舉人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稽徵機關得免議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浪費,而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之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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