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財政部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前揭條文修正及節能減碳,並降低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開立統一發票成本,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後,除仍定期寄交繳費通知單外,於收到繳費款項後將另行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直接將用戶(含個人及營業人)發票上傳雲端(不列印紙本)。為確保用戶權益,提供平台讓用戶可以查詢相關發票資訊,如有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義不符的情形,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或兌領獎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用事業為便利個人用戶對獎,將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主動替用戶對獎並寄送中獎通知;為避免重複領獎,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之交付,可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一)中獎人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資訊自行至超商Kiosk(如統一超商ibon機)操作列印。(二)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不論公用事業採行上述何種方式交付,皆會在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載明領取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籲請個人用戶妥善保存,以便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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