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檢舉,民眾在大賣場的專櫃購物,所取得的發票不是專櫃抬頭的發票而是大賣場所開立的發票,該專櫃是否有逃漏稅之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如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另專櫃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將清單粘貼於收執聯背面交付專櫃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
該局指出,如果大賣場與專櫃間係採前開規定方式經營者,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專櫃與大賣場結帳時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時,雖係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但因大賣場之營業人係採專櫃銷售之經營方式,故專櫃本身並無涉有短漏或跳開發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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