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適用案件類型,繼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頒布11種類型之後,該部又於104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令,新頒布了12種類型,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表示,屬上開類型案件,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於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104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均有其適用。
茲將23種類型彙整歸納如下:
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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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514520號令
免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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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035420號令
免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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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2親等內親屬贈與取得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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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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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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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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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換時雙方均可以暫時免徵特銷稅。
2.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均逾2年者,不再追繳特銷稅。
3.若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尚未超過2年再出售者,國稅局會追繳原交換時應繳納之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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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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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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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信託利益請求權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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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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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
2.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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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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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雙方均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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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躲避施暴者而銷售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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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之所有權人為躲避施暴者,銷售其名下僅有1戶且確供自住使用之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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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停車位或共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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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停車位係同一社區或大樓因交換而取得者。
2.與持有逾2年或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地併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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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與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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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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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
2.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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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遭他人越界建築或佔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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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前已遭越界。
2.越界建築房屋。
3.銷售遭越界建築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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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前已遭越界。
2.鄰居占用供車輛出入等非建築使用部分之土地。
3.銷售與該占有人,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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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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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入房地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
2.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
3.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該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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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籌措醫藥費銷售因交通事故受賠償取得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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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
2.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
3.為籌措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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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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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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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興建慈善事業使用之房舍所購買之土地,已取具建造執照,因通行權糾紛無法動工,且經調解無效果而銷售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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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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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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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取得債務人之持分房地,嗣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以相當於原承受價格銷售與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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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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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不動產並繳清差額價金,因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致2年後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嗣訂約銷售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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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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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人為履行其扶養義務依法院和解移轉持有已逾2年之不動產與受讓人,受讓人亦依該和解內容銷售該不動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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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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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以持有逾2年之自住房屋及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取得未達1戶之持分房地,並與共有之營業人併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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