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案,符合規定範圍之可免填發之憑單,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扣繳單位不得拒絕。
該局說明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
一、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法定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完成申報之各類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所得人為事業、機關團體、聯合執業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個人、無統一編(證)號者。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法定申報期間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提醒,採用網路或媒體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省時又方便。且非屬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仍應於法定日期前將憑單填發予所得人,以維護所得人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