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有效追蹤食品流向,衛生福利部依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管理法第9條規定,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屬該公告範圍之食品業者應依使用電子發票期程導入並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並訂有相關罰則,請營業人特別注意。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全面推動食品業者導入電子發票,自103年起,各地區國稅局即分階段展開輔導作業,陸續輔導轄內食用油脂業者及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與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的製造業及販售業者導入電子發票。刻正針對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及黃豆製品等10類食品業者加強輔導。
該所提醒民眾,為建立完整食品追溯追蹤制度,請相關食品業者儘速規劃並配合規定期程導入,以免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張富美,電話:04-22612821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