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除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原執行名義正本及載有執行名義案號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外,尚須檢附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始得向各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是以,該債務人在未受合法通知前,債權受讓人對於該債務人即不具備債權人之資格,自不得以自己名義查調該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指出,債權讓與之受讓人所需檢附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類此足資證明已為通知之相關文件;如金融機構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辦理者,債權讓與之通知則得以公告方式代之。
該局提醒,如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需至櫃台查調受讓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應注意是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並攜帶該通知之證明文件,以免因資料不全而無法查調,造成往返時間之浪費。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服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