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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地買賣總價之差額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者可減除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性質係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自房地買賣總價之差額中減除,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罰鍰,則不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1月以總價1,000萬元(未區分房地各別價格)購買A房地,惟登記在乙君名下,1年內即以1,300萬元(未區分房地各別價格)立約銷售予丙君,經該局查獲係甲君利用乙君名義出售A房地,涉嫌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遂核處甲君出售A房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95萬元並處罰鍰487.5萬元。甲君於當年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以買賣總價差額300萬元減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95萬元後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惟其罰鍰487.5萬元則不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地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自房地買賣總價之差額中減除。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發布日期:2015-12-03  點閱次數: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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