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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以報關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均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帳外減計本年度取具出口報單,下年度認列收入4億餘萬元,經該局查核其與一般稅務認定收入時點有異,公司說明係因貨物運送船期較長,成本費用無法確實估列及分攤,故於次一年度待收入、成本及費用皆可合理估計時方才認列,惟該外銷貨物係以通關方式出口,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於102年度(報關所屬年度)認列收入,遭該局調增102年度營業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以報關所屬年度認列收入,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5

發布日期:2015-12-04  點閱次數: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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