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並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該部另依同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04年3月19日發布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現行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案件之罰度,依裁罰參考表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處漏稅額1倍罰鍰,考量民法第982條有關結婚效力業修正為採登記制,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實際婚姻狀況及配偶資料均可透過戶政系統連線勾稽,已可避免夫妻藉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又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方式,已適度減輕夫妻所得稅負,降低納稅義務人藉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規避累進稅負之誘因。
鑑於稽徵機關目前對納稅義務人實際婚姻狀況及配偶資料之蒐集並無困難,其情形與扣免繳憑單掌握所得資料程度相當,爰參考裁罰參考表有關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扣免繳憑單所得之罰度(處所漏稅額0.2倍之罰鍰),修正裁罰參考表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15條第1項規定,將夫妻分開申報裁罰倍數由處漏稅額1倍減輕為0.2倍。
財政部另補充說明,配合本次所得稅法第15條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與符合一定條件之分居夫妻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該部有關夫妻分開申報之漏稅額計算公式、分居夫妻申請應補稅額及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公式等相關函令(如81年3月20日台財稅第810044039號函、89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0890414744號函、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及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令等),併予修正,以資明確,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