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亦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申請退還該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若是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所得,每聯(組、注)獎額按20﹪扣繳稅款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