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14)日三讀通過。該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7條,主要修正內容係將電子發票及載具明定於營業稅法。另外在裁罰規定部分,刪除同法第46條第3款帳簿未送驗印之處罰,同時參照同法第51條規定,將第52條裁罰倍數從1倍至10倍調降為5倍以下,並增訂裁罰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
財政部指出,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健全電子發票環境,增訂電子發票及其載具之法源依據及定明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罰裁罰適用範圍等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法案推動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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