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但書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核屬其他所得,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3規定計算所得額。該所得額比照同法第14條之1第2項第4款及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有關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按10%扣繳率分離課稅之規定,係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修法當時個人與國內金融機構交易之結構型商品,承作對象僅銀行與證券商2類,鑑於金管會目前已開放槓桿交易商經營結構型槓桿保證金契約,其性質與證券商或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一致,為符合租稅公平,該部乃比照現行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發布上開解釋規定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10%扣繳率分離課稅,俾使渠等課稅待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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