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今(18)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開二項規定。
財政部表示,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且完成領牌登記之期間,含括本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之前6個月,及生效屆滿前報廢或出口之後6個月。例如:本條文如於105年1月1日生效,原登記舊車於105年1月1日報廢或出口,其於104年7月1日以後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符合本條文規定,可減徵新車貨物稅;又原登記舊車於109年12月31日報廢或出口,並於110年6月30日前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亦符合本條文規定,得減徵新汽車及新機車之貨物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開修正草案之通過,可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有助於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該部將會同經濟部就是類減徵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訂定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作業規劃,俾利該法案之推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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