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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應符合規定

 

近來不少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詢問其事務所名稱對外使用「○○會計事務所」時,是否違反會計師法的規定?會不會受處罰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會計師法第71條的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他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對外的名稱要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依記帳士法第10條或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2條第5項規定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依上,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執業,其事務所名稱如為「○○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或「○○會計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已註明「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而與會計師所從事專門職業可以區別,即符合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有關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或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等非屬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依法得執行之業務,恐涉違法而應依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處罰,該局特別提醒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 06-2223111轉8036


發布日期:2015-12-21  點閱次數: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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