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營業收入,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者,可適用該要點規定之各業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
該局舉例,假設甲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4年6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4年1至6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600,000元,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2,000,000元,依前揭說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應為實際營業額2,000,000元;另104年6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4,000,000元,據此,104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6,0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甲商號為茶飲業者,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應為360,000元,應納稅額61,200元(=360,000元*稅率17%)。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詳加留意全年營業收入之計算,以免漏報營業收入,致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