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申報零稅率案件,申報適用非經海關出口金額300,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5,000元,經審核所檢附之證明文件,發現有2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200,000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繳之營業稅外,尚應按稅率5%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為維護營業人權益,營業人銷售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應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因此無法退還溢繳之營業稅外,並遭受補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