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僅需就收取轉付間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列入銷售額即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其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僅需就收取轉付間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列入銷售額即可?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格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近日查獲甲營業人受國內乙營業人委託從事專業調查之研究服務,於契約中載明該研究服務期限為3年,並約定於每年年底收取相關服務費用,惟經查甲營業人除收取前揭服務費用外,另有收取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營業人主張係受託轉付予丙營業人之研究審查費用,惟經查丙營業人開立之憑證,其買受人皆載明為甲營業人;且其收取轉付之間存在差額6,000元,尚不符合前揭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列入銷售額之規定,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列入銷售額課稅,甲營業人爰經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並非所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皆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需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者,始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營業人倘發現有未符合規定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發布日期:2016-01-13  點閱次數:89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47386    更新日期:2025-05-20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