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於查核甲資產管理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經請提示損失發生明細及相關催收文件,發現該資產管理公司係於98年向某金融機構購入不良債權,且於99年取具部分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部分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經依所提示之資料逐筆查對後,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予以核實認定,但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因該債權係98年度取得,至99年度尚未逾2年,核與上揭財政部令釋規定不符,故否准認列,計調整補徵稅額8百餘萬元。
該局籲請資產管理公司於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