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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及仍應填發憑單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105年2月1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105年1月31日,適逢例假日,依法展延至2月1日),請扣繳單位注意申報期限,並請儘早申報。除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填發憑單外,應於105年2月15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104所得年度得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所得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下列情形仍應依現行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 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5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發布日期:2016-01-30  點閱次數: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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