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105年1月1日起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申報變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及便利營業人申報進項電子發票憑證,相關流程如下:

一、104年12月以前,取得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之收據者,其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格式代號22)。

二、105年1月以後,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25),如係取得無實體電子發票,其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得以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已繳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流水【十位英數字,前二位固定BB,後八位為0~9或A~Z(大寫)】替代發票字軌號碼登錄。

該局呼籲,因應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統一發票,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登記用戶名義不符,或實際用戶為自然人惟登記用戶名稱仍為營業人者,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日期:2016-02-19  點閱次數:94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29647667    更新日期:2025-05-20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