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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表示,該部近期核釋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如下: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係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藥費(醫療)支出,准予列報扣除,依此,渠等如屬身心障礙者,因醫療所需而購買相關輔具,該輔具支出核屬醫藥費性質,應可列報扣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2種,前開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另身障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 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依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該等輔具之支出,屬醫療所需,具醫藥費性質,可以列報扣除。

財政部補充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無需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日期:2016-02-25  點閱次數: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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