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農民「自力耕作、漁、牧、林」之情形與經營事業不同,尚無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為釐清「農民自力經營」與「營利事業」之認定爭議,該部爰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研商相關認定標準。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個人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自78年迄今,農民自力經營者,其成本費用標準從寬認定為收入之100%。又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其銷售農產品之收入並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於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政府為提升農業競爭力,積極輔導農民擴大經營規模,如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但亦衍生少數農民因投資設備、擴大規模,導致被認定為「營利事業」之爭議。該部為配合農委會協助農民,避免影響農民擴大經營規模意願,爰於3月4日二部會進行會商並交換意見,就農業產業政策、現行課稅實務進行溝通瞭解,探討如何在維持現行賦稅規定之前提下,共同研議較明確之「自力耕作、漁、牧、林」與「營利事業」之認定標準。本次會議決議,對於認定標準應考量產業政策需求及課徵實務,以及我國加入TPP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之政策發展方向,雙方將持續蒐集各產業經營型態、規模分布,並瞭解業界意見,以訂定可供徵納依循之標準,兼顧提升農業競爭力與賦稅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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