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應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核認。
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059】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桂瑛
聯絡電話:7151511#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