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該部洽詢都市更新事業及土地重劃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後,修正本要點第4點第2款第4目及第5目、第18點第1款第2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
(一)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都市更新後之房屋、土地,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與「權利變換」規定相同,均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為該房屋、土地之取得日。
(二)營利事業或個人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抵繳出資金額之抵費地,與營利事業受託辦理土地重劃規定相同,均以「重劃計畫書核定之日」為該土地之取得日。
二、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認屬本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其中認定要件第2目有關個人5年內參與之興建房屋案件數,由現行達2案以上修正為逾2案,俾更臻明確。
財政部說明,配合新制105年1月1日上路,本次修正規定可溯及至該施行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
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18點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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