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對上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對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之贊助款及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則不受金額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捐贈收據正本以憑核認。此外;若係實物捐贈,還要注意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及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的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