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者在春節常有餐聚或聚會等拜年活動,或基於需要或喜好加入各式各樣商會、協會或俱樂部等團體或聯誼性質之社團,對於在上述活動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常有得否列報為執業之診所或事務所費用的疑義!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發生之各項費用,是否得列為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應該就支出之實際性質區分:若係參加與維持業務或推廣業務有關之社會團體,例如會計師參加國際商業合作協會、美僑商會等所繳之會費,得認係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若參加社團之目的係交際性質者,例如參加圓山聯誼會、國際學舍、高爾夫俱樂部等所繳之會費,則可以交際費科目入帳(有限額規定);若參加社團並無上述性質者,則其所發生之費用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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