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3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元、非營業收入22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及其他收入20萬元),合計1,020萬元,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61.2萬元〔(800萬元+220萬元)*6%〕,其並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會依前揭要點規定,將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不併計入非營業收入內,而予重新核算,則該公司全年所得額核定為249.2萬元〔(800萬元+20萬元)×6%+200萬元〕,依法調整補稅約32萬元。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不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081】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美玉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