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科技進步,產業轉型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逐年檢討修正各業別之原物料通常水準,去(104)年共修訂汽車零件業、電子業、燈泡燈管業、電阻電容業及營(建)造業等5業別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相關調查報告業經財政部核定,自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南區國稅局說明,製造業如已依規定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可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但如不合前揭核實認定之規定,該業經核定有通常水準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製成品所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外,按該業耗用原料通常水準核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104年度檢討製造業原物料通常水準之修訂作業,經國稅局蒐集各該業同業公會暨有關機關反映意見,選定汽車零件業、電子業、燈泡燈管業、電阻電容業及營(建)造業等5業別,分別委託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或有特殊表現及貢獻之專家學者協助調查工作後,已完成上述5業別的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修訂作業。並經財政部104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0675280號函核定,自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注意相關原物料耗用標準修正內容。
為方便營利事業隨時瀏覽或下載參考,該局已將調查報告電子檔(影像檔)建置於該局網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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