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經乾燥處理之香菇,並未符合「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等免徵營業稅範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未據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記載為應稅,致據以計算應納稅額之基礎有所短漏而發生漏稅情形,縱營利事業係由受僱之會計人員擔任記帳、報稅或由報稅代理人辦理,該營利事業仍應受罰,不得以開立統一發票錯誤或誤申報為免稅銷售額之行為係承辦人員法令不熟或委託記帳業者所為而免責。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營利事業銷售經乾燥處理、烘焙、脫水、機械包裝、拆開免煮即可食用等處理之香菇,已屬經加工之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而該營利事業卻以免稅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銷售額時,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經該局查獲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該營利事業不服,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產品,非屬免稅範圍,應按銷售額之5%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