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同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受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限制;又若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則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列報減除;至於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仍應受上開稅法規定,僅能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報減除。
該局指出,常有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捐贈予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列報於「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欄內,而以全額或綜合所得總額之50%限額列報扣除,因該校並非於96年12月18日前設立,亦非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捐贈,而遭國稅局轉正為「一般現金捐贈」,並補徵稅款。
該局呼籲,個人對私立學校捐款時,請特別注意前揭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