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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形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仍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技藝課程教學,因於業界頗具口碑,遂有不少補習班以定期支付該公司權利金方式,使用該公司招牌對外招攬學生,經查核發現,A公司於收取權利金時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高達2,870餘萬元,漏報營業稅額140餘萬元,除補稅及處罰鍰外,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一經查獲,除營業稅補稅處罰外,將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發布日期:2016-04-15  點閱次數: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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