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個人對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列報扣除之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捐給某大學家長會120萬元填寫申報書於「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欄內,全額列報扣除,惟查甲君該筆捐贈非屬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經稅捐稽徵機關轉正為一般捐贈,重新計算甲君103年度捐贈總額已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經剔除超限部分,計補徵稅款30萬餘元。
該局提醒,個人對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與其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合併計算,其列報扣除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有超限情形,超過部分將會被稽徵機關剔除並補徵稅款。如有不明暸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轉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