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因各項補助或證明之需要,到國稅局申請本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時,應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查調,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該局說明,為確保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本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必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國稅局方予受理。
該局指出,近來發現有代理人持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惟該委任書或授權書並未載明查調何種課稅資料,且委託日期亦未填寫,因該委任事項並未完整,而無法辦理。
該局呼籲,民眾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辦任何業務時,為避免他人將國民身分證影本移作他用,可在身分證影本上註記限制用途,以維護自身權益,如需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時,應將授權內容及委託日期填寫清楚,以免因文件不齊而無法受理。
(聯絡人:服務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