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相關作業,自105年5月1日起委由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辦理,負責整體退稅服務作業及相關系統之建置、維運等事宜。
該局指出,依修正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二、使用電子發票。且民營退稅業者應與符合前揭規定之營業人締結契約,並於報經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發給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以下簡稱退稅系統)。
該局說明,105年4月30日前,業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營業人(以下簡稱現有特定營業人),符合前揭辦法規定要件者,應儘速與中華電信公司簽約,並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於105年5月1日起賡續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否則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特定營業人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於105年4月30日前經核准之現有特定營業人,如尚未使用電子發票者,依同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於108年1月1日前暫不受前揭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制,是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現有特定營業人,亦請儘速與中華電信公司商議簽約事宜,俾利於105年5月1日續行辦理外旅客購物退稅業務,但仍應留意如至108年1月1日起仍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者,亦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特定營業人資格。
該局提醒,有意願繼續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業務之特定營業人,務必於105年5月1日前與中華電信公司完成簽約,並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始得賡續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業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