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雖配合業主整體工程施工或延遲收款,仍應以承攬工程驗收完成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該局近日發現,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加項「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與減項「本期預收款」金額相同,公司雖聲稱,承攬乙公司廠房儀表設備工程,需配合整體廠房施工進度,因整體廠房施工於103年度完工,亦於103年度收到廠房儀表設備工程款,主張應列入103年度營業收入。經該局查得委建乙公司已於102年度驗收完成甲公司所承攬之廠房儀表設備工程,嗣於103年度付清工程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前3項所稱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因此,甲公司廠房儀表設備工程收入未認列於102年度,致漏報營業收入6百餘萬元,除依法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五月申報期將至,在此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特別注意營業收入認列時點,應依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151】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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