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按130%限度內減除之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提出),填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封面勾選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並提醒,依據財政部105年1月27日公告,有關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優惠之營利事業,可至該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下載」下載申請書及切結書,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方符合適用獎勵之程序要件。有關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表送達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該局提醒,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申請,與採網路申報之相關附件可延至6月30日前寄交之作業期限不同,請適用優惠之營利事業注意,於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應將上述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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