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未設帳逕核案件(採部頒標準)各項收入之費用計算方式不同,例如全民健保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係以核定點數之78%計算費用;掛號費收入以收入金額之78%計算費用;自費收入則依各科別分別以收入金額40%~45%計算費用;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或租賃收入等則無必要費用,全數列為淨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表示,某醫療院所104年度健保收入12,000,000元(扣繳憑單給付總額10,000,000元,部分負擔2,000,000元),健保核定點數14,000,000元,掛號費收入1,317,500元,自費收入900,000元(內科),利息收入10,000元,則當年度執行業務各項收入之所得計算如下:
一、健保收入(含部份負擔):12,000,000元 - (14,000,000 * 78%) = 1,080,000元
二、掛號費收入:1,317,500元 *(1 - 78% ) =289,850元
三、自費收入:900,000元 * (1 - 40% ) = 540,000元
四、利息收入:10,000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再一次提醒您,如您的醫療院所係屬未設帳逕核案件,請要記得依業務收入逐項分類詳細填寫各項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總額。【#154】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職稱:股長 姓名:莊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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