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退休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納稅義務人則應按扣繳單位填報之退職所得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屬退職所得,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以105年為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萬5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7萬5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萬1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萬1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萬8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自服務公司退職,領取退職金總額8百餘萬元,未就實際所得申報,而逕以該公司開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之退職所得金額5百餘萬元,再次扣除定額免稅額度後,申報退職所得2百萬元,致短報所得遭國稅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領取退職所得時,應依公司填報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對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額度有無正確計算扣除有疑義,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前,向公司查詢,取得正確之資訊完成申報,以免漏稅而致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