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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會遭受何種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會遭受何種處罰﹖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除有條件可免辦結算申報者外,如未於每年申報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逾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由稽徵機關輔導該等機關團體在一定期間內補辦結算申報,經輔導仍未補辦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非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發布日期:2016-05-13  點閱次數: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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