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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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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報備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形者,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營業人使用,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有營業人甲公司之會計人員,誤以乙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買受人,該名人員係甲、乙公司之會計未注意該交付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甲公司所申購登錄號碼不符。經稽徵機關查獲乙公司有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因屬1年內第1次查獲,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經查獲該違章情形之裁罰基準,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均應按其申購之統一發票種類與數量登錄字軌號碼,故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之情形,仍不得使用其他營業人領用之統一發票。惟考量營業人若有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已自動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則其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依上開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將自動報備者納入免罰範圍,以符衡平原則;如營業人未自動報備實際使用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依查獲該違章情形之裁罰基準,如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惟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仍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前述情形,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免予處罰之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人:法務一科  王柏貴

電話:04-23051111轉8136


發布日期:2016-05-18  點閱次數: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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