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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消滅,股東報稅要小心,別將股利所得誤報為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作業時發現有民眾所投資之公司以概括轉讓合併而消滅,股東自轉讓金取得之股金溢額,自行申報為證券交易所得,經國稅局調整為營利所得,為避免納稅人混淆,引起爭議,提出說明如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釋規定,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即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另個人102年至104年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除應繳納證券交易稅外,其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應按15%計算應納稅額,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A公司(非上市、櫃,非興櫃公司)於103年7月1日以概括轉讓方式,被B公司合併而消滅,股東持股消滅,而非出售,A公司該年度分配予股東甲君現金1,000萬元(原始投資股金200萬元,股金溢額800萬元),800萬元係屬獲配「股利所得」,應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以其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股利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性質有別,民眾於申報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嗣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發布日期:2016-05-19  點閱次數: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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