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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租稅優惠之相關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104年度仍屬優惠適用期間,符合要件之中小企業,請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本年度為105年5月31日),檢具申請表、切結書及應檢附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

該局說明,經濟部已於104年2月16日公告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一定情形,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並符合一定要件者,得享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優惠,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另依財政部105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0120號公告,是項租稅優惠之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符合要件之中小企業,其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於可享本項優惠之月份起,得再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其減除之金額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且須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本年度為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填報申請表及聲明無不得享受優惠情形之切結書,檢附相關文件,送交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並填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方得享受優惠。申請表及切結書格式業經財政部核定,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焦點話題/中小企業租稅優惠專區),請自行下載運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發布日期:2016-05-25  點閱次數: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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