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就當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有虧損30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依前揭規定,短漏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漏稅額340,000元,並處2倍以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法確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鄧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