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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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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報取具公用事業進項憑證之所屬期別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電子發票,出現繳費通知單上期別、買方營業人實際繳費時間與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所屬期別不一之情形,產生相關申報疑義。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得擇一登載「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進項稅額,然若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報,則應依該電子發票所屬年期別登載;而以「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則應依該繳費通知單上列載之載具號碼前5碼所屬年期別登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扣抵,應於營業人支出發生後始得為之,故若營業人以「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則仍應於營業人實際繳費後,始得申報該筆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收到之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所屬期別為105年2月,設甲君於同年3月31日於超商繳費,公用事業於同年4月2日開立電子發票。則甲君於所屬年月為105年3-4月營業稅申報扣抵該筆進項稅額,其登載憑證資訊應視其係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分別登載該電子發票所屬年期別(10504)或該繳費通知單之所屬年期別(10502)。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應擇一登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避免重複申報,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日期:2016-06-04  點閱次數: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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