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得擇一登載「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進項稅額,然若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報,則應依該電子發票所屬年期別登載;而以「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則應依該繳費通知單上列載之載具號碼前5碼所屬年期別登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扣抵,應於營業人支出發生後始得為之,故若營業人以「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申報,則仍應於營業人實際繳費後,始得申報該筆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收到之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所屬期別為105年2月,設甲君於同年3月31日於超商繳費,公用事業於同年4月2日開立電子發票。則甲君於所屬年月為105年3-4月營業稅申報扣抵該筆進項稅額,其登載憑證資訊應視其係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繳費通知單上載具流水號」,分別登載該電子發票所屬年期別(10504)或該繳費通知單之所屬年期別(10502)。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應擇一登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避免重複申報,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