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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確規範並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法據,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滯欠稅款或營業狀況不明等原因,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發票之發售管制(含停購、限量管制及按月核章),於實務上產生諸多爭議;考量管制營業人購買發票影響其營業權利至鉅,故財政部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明確規範並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法據,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1)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擅自歇業他遷不明。(3)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4)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5)受停止營業處分。(6)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7)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8)變更課稅方式為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查定課徵。
 另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發票:(1)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3)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4)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5)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6)滯欠營業稅未繳清。(7)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8)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前述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得視原列管情形,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其管制。
 該局最近查核一案例,甲公司由國外進口服飾,向海關低報或漏報進口價格,該公司因無進項憑證,乃洽由乙公司虛開發票給甲公司,丙公司亦虛開發票給甲、乙兩公司,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起訴,因乙、丙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籲請營業人,有關營業登記事項必須確實,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稽徵機關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稅籍資料之正確,而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營業將受影響。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發布日期:2016-06-07  點閱次數: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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